2023年度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开放基金项目资金的规划
(一)开放基金项目资金资助管理
1、资助范围与对象
凡符合规划资助领域方向(见附件1)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科研人员皆可申报,鼓励校外人员联合校内人员共同申请。
2、资助数量及额度
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计划每年选择10~15项资助,重点项目每项经费支持额度6~10万元,一般项目每项经费支持额度3~5万元。申报项目由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立项。
(二)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开放研究项目的申请:符合规划规定的研究内容范畴;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重点项目负责人应不超过45周岁(1978年1月1日后出生);一般项目负责人应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3、项目组成员中至少包含1/5以上的本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
4、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寄送到实验室。
5、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开放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三)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1、由实验室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初筛: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开放基金项目资金资助范围;
(3)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超过2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 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专家组评议。
2、专家组评议
实验室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提交专家组评议。
(1) 专家组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实验室专家委员会组织,一般采取书面评议和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选择专家组成员时,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的代表性。
(3)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至少3名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明确、具体,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3份。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4) 书面评议时,评议人应从以下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给出综合评价得分和资助与否的意见。
① 项目选题:主要考察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包括选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总体把握程度,以及本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本部分占综合评价得分的15%;
② 项目论证:对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和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其创新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如有可能,请对完善项目论证提出建议。本部分占综合评价得分的65%;
③ 研究基础:主要考察前期基础、工作条件进行适当评价。对于一般项目,应特别注意申请人的创新潜力和创新思维,不必过于强调其研究队伍和工作积累。本部分占综合评价得分的20%;
④ 具体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参见附表《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
(5) 会议评议时,专家组应对申请项目逐项评议,按照分组对申请项目进行排序,根据分组的申报人数和申请书质量给出建议资助名单。项目立项数量原则上不限项,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3、实验室审批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建议,进行综合审核,提出计划资助项目、资助金额,经审核同意后批准。计划资助项目经批准后,实验室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申请者资助结果。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向实验室提出书面投诉。
4、获得立项批准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专家评议意见,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完善后的申请书纸字版(1份)寄送到实验室,PDF版发到实验室联系人邮箱。
二、开放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矿业学院作为共同管理机构,对本开放基金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开放基金项目管理
1、开放基金项目资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实验室年度中间时间节点对开放基金项目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人应在节点时提交《开放基金项目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并到本实验室作演示、报告,交流研究进展。项目获批后半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5、开放基金项目承担者应于项目截止时间前提交结题总结和研究成果(论文、专著、专利和奖项等)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文件。
6、凡获审批项目的人员,需要实验室协助相关工作的请事先通知来室的日程安排,等候实验室的具体安排通知。应按约定的日程前来,否则不能确保满足所需。
(二)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实验室及其主管单位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2、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等。
3、项目经费的管理
经费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需符合国家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经费由实验室给予报销,项目结题后未执行完的经费,原则上将不予报销。开放基金项目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三)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1、项目结题前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项目资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有关的软硬件等原始资料(提供目录清单),由实验室统一归档。
2、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完成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本重点实验室成员。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
3、项目研究期间,申请人须与本重点实验平台开展2次以上的报告类学术交流;鼓励申请人与本重点实验平台人员联合开展学术研究,发表的学术成果应与本平台研究方向相关。
4、重点项目要求发表SCI(二区以上)或国内EI检索论文1~2篇,其中至少1篇我校为第一单位;一般项目发表SCI(三区以上)1~2篇,其中至少1篇我校为第一单位或通讯单位;第一完成单位需标注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英文:Liaoning Key Laboratory of Green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LNTU),同时应标注“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the Liaoning Key Laboratory of Green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5、由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对完成情况特别优秀的项目将在下年度的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中将给予优先资助。
(四)提交年度立项绩效总结报告
通过完成本年度的所有项目立项结题后,由实验室提交本年度立项绩效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立项项目数量及题目、立项基金项目评价、成果管理转化情况、下年度开放基金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开放基金项目者须提交《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纸质版,双面打印、一式2份(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同时提交申请书和主要学术论文3篇电子版。
2、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时间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
3、开放基金项目由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4、研究项目获批后,实验室将开放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书下达给申请者。
联系人:王兆生
通讯地址: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47号
电话:151 2750 2506;E-mial:zhaoshengw@126.com
附件1:2023年度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规划资助领域方向
附件2: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书
附件3:辽宁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