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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8-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要求和《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2]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我校奖励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研究生实际分配名额,组织全日制在读研究生申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1.申报范围: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生和MBA除外)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2.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素质健康;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原则上各学院按照学习成绩(公共基础课)占40%,学术论文(以学校当年认定学术期刊目录中论文级别为准)专利、科研成果、学术科技活动等占50%,其它占10%的比例标准制定量化细则。

5.导师操行评定为优秀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参与评奖活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者;

(2)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考试作弊者;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考核期内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科技处、学科处、教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学校评审细则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审定合格者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辽宁省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银行卡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七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49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待遇,促进我校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基本学制年限内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学员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助学金管理与发放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年10个月发放,其中每年2月、8月停发,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筹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结业、退学、转学的研究生自通知离校次月起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四、其他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



附录八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492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 221号)以及《辽宁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研究生是指我校2014年起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MBA及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省专项拨款、学费收入、学校事业费收入、科研经费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等,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纪委、审计、科研、学科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负责人以及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院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

比例与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有考试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及受学校行政处分、司法机关行政、刑事处罚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按学校培养计划在校全职学习

第七条  直博生及硕博连读生,根据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资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的奖励与资助。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比例及标准如下表:

学生类别

学业奖学金

(元/年)

设置比例

一年级

一等

6000

一志愿考生

二等

4000

非一志愿优秀生

二、三年级

一等

12000

10%

二等

8000

10%

三等

4000

30%

一年级

10000

100%

二、三年级

一等

18000

20%

二等

12000

40%

三等

8000

40%







第三章 评审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学年10-11月份。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如下:

1.各学院于每年101 5日前向研究生院报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备案。

2.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1 030日前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

3.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于1112日前确定本学院初步评审结果,并在本学院网站及学院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1115日前报研究生院汇总。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接受、处理并答复申诉。

4.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于1120日前召开会议审定获奖名单,并对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学院做出的申诉处理结论与答复及学校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小组接受申诉并予以裁决。

5.学校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月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